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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 北 省 建 筑 业 协会 章 程

(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HEBE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HBCIA。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是河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中介服务、建筑科技研究、建筑教育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市级建筑行业社团组织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行业服务、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动行业创新能力和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转变增长方式和发展质量,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联合全省建筑行业各方面力量,为建成“建筑强省”,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河北省建设厅行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筑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表彰和奖励行业中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达标评估,承担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科技进步项目鉴定、工法评审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与各设区市等建筑行业协会工作联系,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和谐行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和奖励守法诚信企业;

(六)推动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安济杯”(省优质工程)评定工作;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积极引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推广与展示建筑新科技,为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材培训,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观摩交流会,不断提高人才素质;

(十)发展同国内外、省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建筑市场;

(十一)编辑出版会刊,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及时传播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的实体;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构件和建筑制品生产企业,建筑业科研、院校、勘察设计、建筑中介服务和从事建筑技术经济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建筑业,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经济技术资深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行政区域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的代表组成,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下设常设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事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 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成员的变动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监事会研究通过,下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必须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任职的规定;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职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经有关部门及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条)本协会秘书处建立基层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协会正确政治方向;

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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