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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1
发布人: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浏览次数:868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建筑业协会、雄安新区建筑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省建协对《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奖励章程》和《评选细则》(2021年修订版)及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奖励章程》和《评选细则》(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2021修订版)

   2、《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21修订版)

    3、关于修订《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的说明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25号)和《河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工作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简称本奖项或科技奖)奖励章程经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简称省建协)设立下列建筑业科学技术奖项:

一、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二、河北省建筑业技术发明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三、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重大工程类”和“科技创新团队”三类,其中技术开发类和重大工程类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科技创新团队只设一等奖。

第四条  本奖项授予在河北省建筑业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旨在提高建筑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本奖项推荐申报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其所在单位应是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申报科研成果所依托的工程项目应在河北省内或河北省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的工程项目。

第六条  本奖项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本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本奖项评选工作由建筑业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奖是省建协授予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评奖经费由省建协筹集,评选过程中不收取评选对象任何费用。

第二章  管理及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科技奖的日常咨询及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奖评选形式审查、初评、会议评审等工作,向省建协推荐提名获奖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省建协会长办公会负责科技奖提名获奖项目的最终审定工作。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本奖项由下列单位推荐或专家提名:

一、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含各市建筑业协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甲级设计、监理资质单位推荐;

三、一名建筑业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提名或国务院;

四、五名以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技术职称)联合提名;

五、通过专家委员会科技成果评价后直接推荐。

十五  申报单位在推荐单位(提名专家)同意推荐(提名)后,需填写《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名专家)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严格审核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推荐意见后,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资料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标准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形式审查--专业组初评(或网评)--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终评--省建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标准

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工程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获奖等级。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并在建筑业取得突出成绩,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工作者。 

二、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建筑业管理中总结出新的管理模式或在施工中创造出新的建筑技术,或对已有建筑技术进行了突破性改进的组织和个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科研攻关和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包括: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或推广建设工程信息化应用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中,最大限度的应用前沿技术,并取得了新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使工程建设项目整体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的;

(三)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围绕工程建设领域某个研究方向,依托重大工程项目,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创新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创新团队。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和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并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推荐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奖项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评审结果在省建协网站和“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并由本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异议内容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建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的获奖项目,经省建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如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核实后经会长会议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授  奖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特等奖奖项评选每年不超过2项,一等奖项目占比原则上不超过15%;科技创新团队每年评选不超过2项。

第二十六条  获奖名单在省建协网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河北省建筑业科技进步与创新,保证科技奖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的申报、推荐(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一节  建筑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建筑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简称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且有劳动关系。

第五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科技成果或技术发明、主持完成的工程获得二项以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安装之星奖),或获得建筑业科技进步奖特第一名完成人或两项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第二节  建筑业技术发明奖

第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的申报成果应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且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证书,或通过建筑业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科技成果评价。

第三节  建筑业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建筑业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建筑业(专业)或建筑业某个领域的主导技术或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了建筑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建筑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经过广泛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

三、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九条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形成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且获得省部级工法或获得省部级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竞赛一类成果奖,或通过专家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

第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工程管理、施工技术和装备等方面有创新性突破,形成一批具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并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且列入创建国家级优质工程奖计划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研究方向属于建筑业领域,且主要成员有共同研究的科学技术项目,具有合理的年龄与专业结构,并在重大科研项目中持续稳定合作3年以上;

二、团队带头人在某专业领域应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团队第一带头人应为当前工作在科研一线的实际带头人;

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取得多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获得过建筑业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团队带头人;

四、团队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创新成果,应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牵头组织,并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核心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申报项目,相关技术取得新的创新成果后可再次申报,但须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已经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二、未经科技成果评价或验收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四、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符合本奖项评选范围或其他相关条件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科技奖评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形式审查。由建筑业专家委员会秘书组织专家依据《奖励章程》和本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形式审查由专家完成)

二、专业组初评(网评)。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初评小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分组评审。各评审组经答辩、讨论后向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各评审组长一般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担任。

三、会议评审。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其中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会议评审意见合议后,向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提名奖励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终评。审委员会对专家委员会提名的奖励名单进行评审,其中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特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获奖项目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对某些学科性很强的成果,采取特邀专家评审方式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  对缓评项目,省建协秘书处将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提名专家),待补充完善后,次年可向科委办公室提出复评。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省建协秘书处可以组织有关评审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二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评审标准:

一、在推动建筑业科技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对建筑业的创新性发展有促进作用,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二、在主持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中创新成绩突出,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国际领先修改为国际先进)

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修改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体现我国建筑业最高科技水平,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我国建筑业某个领域,具有理念和技术上的重大突破,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建筑业某领域的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第六章  其 他

  科技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省建协对“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成果,推荐提名为国家级协会科技奖,择优提名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者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三十  评审专家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科技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推荐提名专家委员会委员和评审组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三十二  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申报项目在审定结果公示后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提名专家)以书面方式向省建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不得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申报。

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建协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修订《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的说明


《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励章程》和《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2020年制定)实施后,对河北省建筑业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建筑业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的准则和依据。本着与时俱进,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增强先进性、提高广泛性的原则,省建协对《奖励章程》和《评审细则》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规范、完善和调整,使得更加适应当前评选工作的需要,提高了评审工作的科学性;更好地体现出建筑业科技发展趋势;更好的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技兴省精神。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奖励章程》修订说明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科技奖评选形式审查、初评、会议评审等工作,向省建协推荐提名获奖项目名单。

修订后,明确了“初评”评审环节。

第十三条  省建协会长办公会负责科技奖提名获奖项目的最终审定工作。

修订后,明确了最终科技奖获奖项目由省建协会长办公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本奖项由下列单位推荐或专家提名:

一、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含各市建筑业协会);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甲级设计、监理资质单位推荐;

三、一名建筑业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或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提名;

四、省建协专家库五名以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技术职称)联合提名;

修订后,增加了各市建筑业协会提名科技奖渠道,一名院士提名改为由一名建筑业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或一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提名,明确了五名正高级工程师提名人应是建筑业相关专业专家。

 《评审细则》修订说明

 第五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取得系列科技成果或技术发明、主持完成的工程获得二项以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安装之星奖),或获得建筑业科技进步奖特第一名完成人或两项一等奖第一名完成人。

修订后,增加了获得建筑业科技奖完成人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10家,完成人不超过20人;一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8家,完成人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修订后,适当增加了单项奖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数量。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上有特别重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国际领先修改为国际先进)

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修改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修订后,特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国际领先修改为国际先进、一等奖技术经济指标由国内领先修改为国内先进、二等奖技术经济指标由国内先进修改为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及以上,体现我国建筑业最高科技水平,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我国建筑业某个领域,具有理念和技术上的重大突破,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很大推广价值。

二等奖: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建筑业某领域的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

 修订后,特等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国际领先修改为国际先进、一等奖技术经济指标由国内领先修改为国内先进、二等奖技术经济指标由国内先进修改为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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