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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05-25
发布人: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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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近日,司法部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相关单位法律责任进行明确。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隔震减震装置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检。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抗震措施应高于一般房建。 

   来源:司法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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